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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综合培训题「简答题」

时间:2018-01-01 09:23:20 培训充电 我要投稿

环境保护法综合培训题「简答题」

  简答题

环境保护法综合培训题「简答题」

  1、 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P33-41

  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的作用:(1)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2)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3)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4)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2、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P61-66

  答: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可以概括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5)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7)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9)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3、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P70-71

  答: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具体包括(1)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关,而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贯彻执行某一原则,同时要求贯彻执行其他原则;违反某一原则,又会影响其他原则的实施。

  4、简述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P90-93

  答:(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3)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5)环境影响评价程序;(6)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7)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后评价与跟踪检查。

  5、简述国家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规定。P164

  答:(1) 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2)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3)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防水土流失作了专章规定。简述预防措施中的禁止性措施。

  答:禁止性措施主要是:(1)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蔸。(2)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3)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

  7、简述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具体制度P217-219

  答:(1)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2)清洁生产制度;(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4)现场检查制度。

  8、简述环境噪声的特点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P268-269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边生活环境的声音。特点如下(1)感觉性公害;(2)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3)暂时性公害。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1)影响人们工作和学习,干扰睡眠和休息;(2)危害听觉;(3)引发疾病和其他危害;(4)危害财物。

  9、试论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P349-352

  答: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违法,(2)行为有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者有过错。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备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者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可将前者称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后者则称为“选择条件”。

  10、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P385

  答: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虽同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并且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但是,在制裁的机关、对象、情节、形式、程序、救济措施以至制裁的目的和作用等,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1)制裁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是对保护环境的违法失职者科处;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个人科处。

  (3)制裁的情节不同。行政处分是对应承担行政责任者中“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科处;如果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4)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公职等形式;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没收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实施。

  (5)制裁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较为严格有序。

  (6)救济措施不同。不服行政处分者可以依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申诉,但不得向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者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7)制裁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行政处分主要是惩罚不称职者,教育其今后自觉、公正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着重在思想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经济(罚款、没收)上的惩罚来促使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其中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则是使其不能继续破坏或者污染环境。

  11、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

  答:环境侵权是指因生产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给他人的财产、人身等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大气污染危害、水污染危害、噪声污染危害、海洋环境污染危害、固体废物危害、放射性污染危害、化学物品污染危害。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1)环境侵害过程的间接性;(2)影响范围的社会性和广泛性;(3)危害后果产生的滞后性和潜伏性;(4)致害原因的复合性和复杂性;(5)加害主体与致害主体的不对等性与不可互换性。

  12、简述公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P388-389

  答: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公害民事责任的特点:(1)公害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2) 公害民事责任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3)公害民事责任的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相当。(4)公害民事责任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13、简述公害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和意义P392-394

  答: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1) 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属于高度危险的严重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2)公害民事赔偿责任实现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公平。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14、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免责条件)P394-395

  答:是指排污单位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4)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

  15、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的特点匹P402-404

  答:(1)是解决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民事赔偿纠纷程序;(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以“第三者”的身份处理纠纷;(3)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4)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5)实行较长的诉讼实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16、简述当前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P429-431

  答:当前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为九个方面:(1)气候变化。(2)臭氧层破坏(耗损)。(3)酸雨污染。(4)生物多样性锐减。(5)淡水短缺。(6)森林破坏。(7)荒漠化。(8)海洋污染和破坏。(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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