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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训练证明材料

时间:2022-07-22 01:36:22 实习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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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训练证明材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训练证明材料

  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4次,总计450000元,并约定为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在2011年2月10日上午、同年2月10日下午、同年5月2日、同年6月5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80000元,一共450000元。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答应原告为上述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共计470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用来还赌债与放gao利贷,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宝良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被告与王大毛、被告与王二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还钱,遂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被告主张权利。从 2011年2月10日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辜XX

  二○xx年六月十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X

  答辩人因原告刘XX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2007年6月,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2009年前就多达3次提出要与他离婚、于2009年5月以来,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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