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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1-03-05 19:27:59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合集7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的实习报告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合集7篇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1

  实习地点: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

  实习时间: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4月28日

  学校院系:运城学院政法系法学

  从20xx年2月27日开始,我在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进行了两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62天,在这六十多天的时间里,在我的学校指导教师南老师以及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一、实习单位简介:

  (一)概括

  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山西省司法厅。属于行政机关。省司法厅为其直接上级部门,同时接受山西省运城市政府领导。

  (二)建制

  运城市司法局内部由以下科室构成:

  办公室、政治处、律师科、公证科、法制宣传科、法律援助办公室,预防犯罪研究办公室、司法考试办公室、基层工作指导科、财务室、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处、局长办公室等。

  我在公证科工作,但每天由吉主任帮我安排主要的工作,也曾在随同法制宣传科和基层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协助调解员的工作。

  在中国,司法局是属于行政部门,它与其他的司法部门的职能、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又同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服务机构稍有类似。要了解司法局的职能,首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谈起。

  司法部,是全国各地司法局,司法厅的上级机关。下设直属机构和直属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制与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组织全国性的法律考试,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协助司法机关,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以及防治司法腐败等等,和一般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显著区别,它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二、我所在的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的主要工作是:

  ⒈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运城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

  ⒉协助地区司法局监督和指导“两劳”人员的释放登记.安置帮教工作。

  ⒊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⒋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

  ⒌监督和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

  ⒍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⒎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

  ⒏指导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⒐组织地方司法性质的考试,并予以监督。⒑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两大方向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亲自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具有法律救济的民事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

  (一)文件整理

  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那些不重要的政府文件进行电脑输入,这些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

  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由于政府的签发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和上级负责人签名以及局长签名,所以不能用电脑文件的方式下达。一般为传真形式。我使用扫描仪扫描之后形成图版文件,再以文本文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登记。

  由于政府文件不是很多,且内容较少,我的码子速度尚快,因此,这项工作几乎没有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政府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我的老师和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工作之后吉主任给我很高的评价。对于我可以能很快地,很好的完成我的第一项工作表示了赞赏。

  (二)法制宣传

  进入四月的第一周,有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统一下发文件,组织各地方司法局,公安局,在市区,社区开展年前法制安全教育活动。

  接到省厅的通知以后,市司法局内,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的人员开始行动了起来,由于这次行动是每年例行的,因此,人们并没有感到时间的紧迫感。作为实习人员,由吉主任的安排,我也参与到了这次行动中。随同法制宣传科的同事到,市区内的各小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法制讲座。

  作为法律宣传活动,材料是必须准备的,这些需要的材料包括,去年的宣传材料,今年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的新的法律法规。如,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关于加强节假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司法部,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类似情况的文件。

  由于材料都是现成的,只需要我从档案室,和电脑里将这些文件一一找到,打印成册,送到相关人员的办公桌上,交由专业人员负责写出新的可行的计划。我在吉主任的要求下。一一询问了同事们,这几年的法制宣传的主要工作和细节并具体到每一个步骤。

  我新的任务是做出一个类似的计划。

  1、宣传计划。

  对于我这个从来没有这方面丝毫经验的实习生说还是很有难度的,好在这里有现成的几年的计划书可以参考,以及专业人士为我解答疑问,困难就小多了。

  2、计划书要点。

  第一,突出三大重点,积极提升宣传效能。三大重点是:

  1. 围绕宣传主题。

  2. 围绕社区群众。

  3. 围绕活动中心。

  第二,以宣传法律知识为重点,努力改善人们法律素质。

  第三,广泛联系媒体,通过手机短信等现代化方式,全方位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手机方式是我首先提出,以前并没有这一措施,我的方法得到了老师肯定,并给与专业人员建议,后得以采纳。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网络。1.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为宣传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1、加强人力物力配备,满足宣传工作需要。3.健全宣传工作网络,建立一支信息敏锐、反应迅速的宣传队伍。

  2、实际宣传行动。这次宣传行动,是从4月2日开始展开的,历时5天,发动了各个下属司法所,各地公安局,派出所统一行动。我请自参加了全程活动。

  整个法制宣传活动我作为随从人员,参加了在三个小区的法制讲座,听取并记录了讲座内容,和群众提问。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即使的吸收新的知识,还要有机敏的应变能力。

  三、心得体会:

  在整个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是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经验并不是能够可以通过学校书本知识就可以掌握到的。在实践中,我领会到了,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种政府文件数不胜数,因此只有每一天,每一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够在法律这一行业立足脚步,寻求新的成就。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3

  实习报告法学类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

  委托代理人:XX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4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

  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5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20xx年建筑施工实习报告)、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6

  一周的实习匆匆结束了,回味起来真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我们这次实习是校内实习,实习的地点是模拟法庭.在这一周的时间里,我们打破以往老师为主的惯例.而是以我们学生为中心,围绕我们所掌握的知识展开一系列的活动!我们先是观看了一些法律知识竞赛和案例审判.同过观看我们把看到的和自己学到的知识理论联系起来,进行总结和对比!看看自己在什么地方有误区,看看自己的理解和实际的意义差多少差在什么地方.在这之后我们又以分组的方式进行了法律知识竞赛,同学们都很积极的去准备,参与,比赛结果谁赢谁输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都参与进来,都有所锻炼,都有所收益!还增进了彼此的友谊和团队合作精神.

  从自己介入法学这一专业以来,朋友们都说这一专业想学好很困难.其实,我认为,这是对法学的误解。那种死记硬背法条的学习,充其量称之为“学习法律”而不是“学习法学”。这是最笨的一种“法”的学习方法。法条,作为制定法,不可避免的受立法者的思想的影响。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还处在一定的不稳定阶段,法律的修改乃至废止都是常有的事。先不论是否有能力把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全部背下,就算今天背下了,明天他又改了。

  这显然是最不经济、最不科学的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方法不可能带领学习者进入法学殿堂。

  与之相反的,是学习法学的理论观点、逻辑思想、理念和精神。这里的所谓“学习”指的是思考、理解、探索,而不是传统的老师对学生的填鸭试的灌输。

法学的实习报告 篇7

  实习人:**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人民检察院

  实习时间:**年XX月XX日~**年XX月XX日

  年级: **

  班级: **

  学号: **

  社会实践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们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在今年的六月份,我将要告别丰富而精彩的大学生活了,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我于**到**在 **市人民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老师交办的工作,得到领导及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这次实习,我被安排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刚到公诉处的时候,我主要从事的是内勤工作。学习一些文书的制作。包括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等等.帮助老师们打印有关的案件材料,做好卷宗的装订归档工作。参加每周一的例会,在有报送案件时,听取报送人报送的案件的具体内容并参加案件的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公诉处老师们的指导下,熟悉了进行公诉的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 经过两个星期对公诉工作的熟悉,我就开始和老师们一起下去进行具体的案件操作过程了。我参与的第一次提审是在**市。之前,公诉处的老师让我看了**故意伤害案的卷宗, 在完成了阅卷的工作后,使我对案件的具体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随后,老师指导我去分析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尔后,我就和老师一起去羁押**的**市看守所对他进行提审,主要讯问工作是由老师进行的,我则在老师的指导下书写讯问笔录。指导老师从犯罪的动机、经过、目的一一进行了讯问。第一次这样近距离的接触犯罪嫌疑人还真是让我有点害怕。提审工作结束后,我们又到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地--留村,向几个证人对案发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在具体接触了一个案子之后我才真正了解到检察官的辛苦。询问证人,我本来以为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可是没有想到光寻找证人就是一件体力活。村里的人都是农民,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上下班时间。我们用了一下午的时间在村头村尾奔波,腿都跑软了,证人还是没有找齐。我们只有暂时询问了已找到的三个证人,并于第二天再次来到这个村子跑了一天才总算完成了询问证人的工作。之后,我们回到市检察院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整理。在老师的讲解下,我了解到对案件具体细节的证明也是很重要的环节,稍不小心,可能就会引起对案件定性的错误。实习期间,除了提审,我还参与了两起案件的出庭公诉。一起是**、**故意伤害,**窝藏的案件。另外一起是**故意伤害案。在出庭之前,我在老师们的带领和指导下,阅读了侦查卷宗,并随同老师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一切准备就绪后,我们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把犯罪嫌疑人推上了被告席。 在**故意伤害案的出庭中,我负责宣读起诉书并对开庭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而在**故意伤害案中,公诉处的老师给了我更大的信任和施展的空间,让我在他的指导下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发表公诉意见。讯问,从犯罪事实开始,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经过、事实情节,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步步紧逼,环环相扣,证实了犯罪。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又从犯罪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不幸和灾难,给自己家庭带来的伤害和痛苦,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进行了深刻剖析,加之老师的精彩答辩,使被告人悔恨不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就连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鉴于被告人犯罪事出有因,并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给被告人一个悔改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第一次的实庭练兵还真让我有了点儿当检察官的感觉呢。经过出庭公诉这一阶段,使我了解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了解了法庭的作用和职能。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使我进一步了解了公诉处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使我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得以结合,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巩固理论并用理论指导实践。特别在公诉处老师们的身上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培养了自己解决一定实际问题的能力,领悟了一种检察官所独有的精神。

  同时,我也深深的感觉到自己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真正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识的匮乏,才深刻的体会到“学无止境”的真正含义。 通过实习,还使我认识到我们的法学理论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才能使我们真正融会贯通。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又是一个开放的国家,需要和国际接轨,这就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来担当此任。所以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要求只有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建立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联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才能让学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在增长才干中锻炼自己,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使我从一名只知道书本知识的大学生,逐渐了解和掌握了公诉工作的具体内容。真正体会到了一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不仅巩固了我所学的知识,还做到了学以致用,更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新知识。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检察官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事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本上学不到的。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我深刻的体会到,这次的社会实践学习使我受益匪浅,使我对自己以后将要从事的法律工作充满了信心。这一个多月的实习短暂而又充实,它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作用,架起了我从学校到社会的桥梁,是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必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我将把这段时间作为我大学生活最珍贵的记忆保存好,也将我所学到的东西好好的珍惜。同时再次对**检察院的领导和公诉处的老师们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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