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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泸州施行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21-01-17 11:37:10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2015年起泸州施行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记者从近日(10日)召开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暨业务培训会上获悉,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据悉,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打破户籍限制,对参保缴费标准、特殊群体补助政策、缴费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校学生以及在我市办理了居住、暂住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动画字幕)新的医保政策将缴费标准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90元每人每年,第二档为220元每人每年。从今年的11月1日到2015年1月31日以前参保人员将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出资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按照单次住院结算,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200元;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900元。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

  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40%。

  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50%。

  除此以外我市还通过向商业机构再投保的方式为参保的城乡居民建立了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7万元以上的,将有大病保险按分段标准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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