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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2-01 10:23:03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湖南《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清缴到位。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市州、县市区,将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

湖南《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但也存在工作不平衡、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通知要求,在明年12月底之前,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划拨资金不到位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划拨到位的计划。

  对集体补助落实不到位的,要在组织发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督促集体组织及时上缴。通知还明确规定,今后,各地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对国家和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开展清缴工作,尚未办理土地发证手续的.,在办证之前追缴到位;已经办理土地发证手续的,在新增项目征地前追缴到位。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等要求,切实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领导,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落实业务经费保障。

  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县市区,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探索在财政转移支付、用地审批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省国土资源厅对用地单位欠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项目,将不予发放用地批准文件,不办理土地发证手续。

  拓展阅读:

  湖南农村社保政策

  一、城乡低保政策

  (一)申请对象、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生活救助。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核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实物查看、行业评估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重点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和就业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汇总核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和入户调查情况,分村按户进行核算汇总,初步核算出被调查家庭自调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上报县社会救助局。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社会救助局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核查无误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乡(镇)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

  (三)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低保生活补助金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2016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80元/人·年。城乡低保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特困人员供养:即农村五保供养

  (一)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申请确认程序

  村民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者,由村民小组或其它村民代为申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供养的形式和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特困供养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对于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教育所需费用。

  (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应符合的条件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本人自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没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所在乡镇福利院具备集中供养条件。

  (五)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1、供养(吃穿住)标准:

  2016年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对象6150元/人·年,分散供养对象4300元/人·年。

  2、保医: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解决;患重大疾病住院的,除“新农合”报销外,再给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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