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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残保金如何计算

时间:2021-01-05 09:22:32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河南2016残保金如何计算

  残保金可以使用在哪些方面?各地也有明文规定,大体上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就业经营、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等。

  一位在某市残联工作的知情者告诉记者,残保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每年残保金由地税代征,可用于残疾人就业等方面,比如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等。省市残联每年都会对下属各单位上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项目进行立项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通过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从残保金中给项目拨付款项。

  河南2016残保金如何计算?

  什么是残保金

  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政府规定比例的单位,都应缴纳残保金。

  谁负责收支残保金

  收取、使用和管理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残疾金怎么计算

  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不缴纳者怎么办

  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滞纳金。地方还规定,可追责任单位负责人,申请法院强执。

  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用人单位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省辖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五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在税前扣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收缴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税部门按现行税收管理渠道代征。

  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确认、政策宣传解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减免管理、催报催缴、违章处罚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协助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会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每年3月底以前应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每年4月份至5月份,用人单位持上一年度职工统计年报表(国统字104表)、法人签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部门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对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

  在每年7月份至8月份,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持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三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持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按照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到代收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凭银行盖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联,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的4月份至5月份,对各用人单位进行年审,确定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或缴款通知书。

  每年6月20日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委托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以磁质资料的形式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每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的名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关情况。

  每年7月份至8月份,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照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及时受理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并在用人单位提交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三联上加盖印章,退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照规定划入各级国库。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应在每年5月

  30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缓、减、免申请,并附报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 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办理缓、减、免手续,并将缓、减、免通知书抄送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除经批准予以缓、减、免的单位外,在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从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按照当地残疾人就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收取。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级地税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20日前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情况年报表,报省辖市地税局、残联。各省辖市地税局、残联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情况年报表,报省地税局、省残联。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征收、管理和使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要求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代征业务费,用于征缴管理等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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