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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办法

时间:2022-10-13 18:31:18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办法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社会保障卡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障卡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本着“服务大众、便民利民”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三级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以及承办社保卡管理业务的经办机构、发卡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社保卡管理业务经办服务人员。

  第二章 窗口制度规范

  第三条 各市县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应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规范;窗口工作区管理规范;窗口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管理使用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窗口服务规范用语;窗口服务首问负责制。各种制度有版面展示,有服务指南,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办理业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四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规范服务用语,制定日常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服务,用语要体现服务的态度和服务的热情,使服务对象有亲切、温暖、关怀之感。定期对窗口业务人员进行用语等服务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服务电话,公布服务电话号码,主动热情接听来访电话,态度友好,解答清析,有礼有节,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里或哪个部门办理;书面的批文、单据等,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缩短承诺时限,提前办结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四章 窗口建设规范

  第七条 服务场所建设:市级窗口至少设置1个,场所面积不少于15㎡;县级窗口设置1个,场所面积须不少于10㎡。各市县可根据服务人数实际情况,可以扩展窗口数量,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

  第八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要统一标识,悬挂服务窗口的全称,名称为“***市**县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有社保卡标识、社会保险标识,设计美观、清晰可辨、一目了然。

  第九条 窗口设备配置标准:市级窗口按工作人员数量配备电脑,县级窗口至少两台,专网开通。打印机、扫描仪至少一台,读卡器至少3台。

  第十条 工作人员数量:市级工作人员3人以上,县级工作人员2人以上。

  第五章 业务办理规范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社会保障卡分为临时社会保障卡和正式社会保障卡。

  临时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在没有收到正式社会保障卡之前急需住院或消费,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证明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正式社会保障卡申领的具体办理流程为:

  (1)申领人或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A4)、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的电子相片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办理地点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或代理人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给予申领人或代理人。

  (4)申领人或代理人30个工作日后凭《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到所属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启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后须办理人或代办人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开卡手续,开卡后社会保障卡方能启用。

  具体办理流程为:

  (1)申领人或代办人申领卡后将所需信息交至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开卡手续;所需提供信息为:单位医疗编码、单位名称、单位公章、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领取日期、本人签名、专管员联系方式及姓名等;

  (2)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收到须开卡人正确信息后为其办理开卡手续;

  (3)开卡后即可使用。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开卡后即可使用。金融功能可以到发卡银行服务网点激活后启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挂失: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本人可以选择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分社保账户临时挂失和银行账户临时挂失。

  社保账户临时挂失具体办理流程为:

  (1)本人拨打12333电话申请办理临时(口头)挂失手续;

  (2)临时(口头)挂失时,本人需提供挂失社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等任意信息供工作人员确认;

  (3)12333坐席人员或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本人信息后为其办理临时(口头)挂失手续。

  银行账户临时挂失时,本人可以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办理。

  但临时(口头)挂失后,须办理社保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

  正式挂失分社保账户正式挂失和银行账户正式挂失。

  社保账户正式挂失具体经办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办理地点;

  (2)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在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正式挂失和补卡手续,30个工作日后到社会保障卡窗口领卡;

  银行账户正式挂失时,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到发卡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任意信息供银行验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解除挂失:办理人在挂失后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回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须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须在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解挂失手续;

  (4)解挂失后即可恢复该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社会保障卡的补卡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障卡在损坏、消磁时可以办理换卡。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其代办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换卡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办理补、换卡手续时须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补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8元),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4)经办人员办理补卡确认手续,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

  (5)办理人或其代办人于,30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凭《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回执单》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领卡手续。

  提示:

  1、若持卡人已办理补卡申请,即使找回原卡,原卡也不能再使用。

  2、办理补卡手续后,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不再受理

  解除挂失手续申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注销:持卡人因各种原因终结在我省的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或代办人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需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

  3、办理人或代办人再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4、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受理注销申请后,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的初始密码为123456。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参保人领取新社保卡后,须及时持卡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修改密码;

  2、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时进行密码修改,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修改密码,个别发卡银行需到银行窗口办理金融功能激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解锁和密码重置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忘记或经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造成锁卡后,须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解锁与密码重置。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办理人须持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进行解锁与密码重置;

  2、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锁和密码重置。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交易时,如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系统自动锁定银行账户。持卡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密码解锁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的,持卡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不得再做密码解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办理:社保卡在使用期限内损坏或丢失,参保人尚未领取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如需使用,可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

  具体办理流程为:

  1、本人或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或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到社保卡综合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业务;

  2、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工本费25元,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临时卡退还后窗口要退回临时卡工本费;

  3、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

  4、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适用单位必须共同遵守本规范的各项条款,由各市人社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并列入考核范围。

  本规范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保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本省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社保卡建设工作。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有关事务。

  省级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社保卡规范制定、安全访问控制模块(以下简称PSAM卡)管理、密钥管理、密钥加载;负责全省社保卡管理系统和应用系统、便民服务网建设;负责协调合作银行加载金融信息,开展金融应用;负责全省社保卡的制作和省本级社保卡管理以及宣传工作。

  市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社保卡的数据采集、上报、发行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业务系统接入社保卡应用平台工作;负责社保卡窗口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拓展社保卡在本市的应用领域。

  第五条社保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标准规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本省的社保卡为具备社保和金融功能的32K集成电路卡,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应用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展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应用。

  第六条社保卡有效期为10年。凡省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均要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首次申领社保卡实行免费。

  第二章 服务窗口建设

  第七条省市社保卡管理机构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具体内容包括: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以下简称解挂)、黑名单登记;负责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销业务。

  第八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开展社保卡各项业务办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办理社保卡业务。

  第九条合作银行要在指定营业网点设立社保卡业务窗口,负责社保卡金融业务的办理。根据社保卡发行和应用范围,扩大服务网点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十条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发送到社保卡管理系统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批量制卡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各市社保卡管理机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中批量采集制卡数据,报送省社保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省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保卡标准制定、负责全省制卡数据的汇总、整理、清洗、比对、校验;负责完成社保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个性化信息写入工作;负责社保卡制作过程中的流转、登记、整理、出入库、进度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受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入围厂商名单,负责社保卡芯片及封装印刷厂商的招标采购工作;按照省社保卡管理机构提供的批次制卡数据,生成金融数据,自行或委托社保卡封装印刷厂商加载金融信息,同时要加强对芯片供应商和封装印刷厂商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封装印刷厂商受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委托,按照省社保卡管理机构提供的制卡数据和合作银行提供的金融信息,完成社保卡的封装和卡面印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由经办机构负责进行社保卡的申请。年龄不满16周岁(截止申领当年12月31日)人员申领社保卡,须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照片、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五条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尚未领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急需使用,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临时卡)。申领时,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发放。若代理人办理,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临时卡有效期三个月, 在领取社保卡或临时卡使用期满后,需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丢失或损坏临时卡的,按财政、物价补卡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社保卡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须分别办理启用手续后才能使用。批量发卡时,由参保单位向当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批量启用社保功能。个人可在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启用手续。临时卡也须办理启用手续。社保卡金融功能,可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激活后启用。

  社保卡免收年费。

  第十七条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该社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挂失分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办理口头挂失,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合作银行客服电话办理。办理正式挂失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正式挂失手续,并到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正式挂失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八条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到的,可以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解挂手续,并到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解挂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第十九条社保卡的补办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并按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补卡费用。

  第二十条社保卡在芯片或磁条损坏、有效期届满、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卡。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并按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补卡费用。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本省终结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需持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先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再到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注销手续,并交回社保卡。合作银行将注销的社保卡粉碎销毁,并将销毁回执送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办理信息修改时,需持社保卡、个人信息修改有效证明文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由经办机构将信息传送到卡管理系统中,实现业务系统与社保卡管理系统信息同步。同时,持卡人还需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市转移不需要换发社保卡,需要办理信息重置手续。办理时持社保卡到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重置卡内社保信息后方可使用,金融信息不变。

  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社保卡有社保账户密码、金融账户密码和信息查询密码。持卡人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修改社保账户密码,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修改金融账户密码,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或通过12333电话、便民网站等方式修改信息查询密码。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

  第二十五条社保卡使用中,社保账户或金融账户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会造成锁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密码解锁,或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金融账户密码解锁。社保卡社保账户、金融账户或信息查询密码忘记,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或信息查询密码重置,或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金融账户密码重置。

  第五章应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社保卡管理机构集中建设社保卡便民服务网站、自助服务系统,社会保障“一卡通”查询系统,并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合作银行客服电话,为持卡人查询、办理业务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划社保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审核接入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社会保险各业务系统功能,实现与社保卡管理系统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加强网络建设,将网络延伸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乡镇(街道)和社区,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发改委支持,加大对“金保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将社保卡的应用纳入各级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建设规划中,进一步拓展社保卡的应用领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社保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PSAM卡是社保卡系统中采用的、用于卡与终端相互认证的控制模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设计、开发、制作。省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PSAM 卡的集中购置、省市级密钥加载等工作。市级社保卡管理机构作为PSAM卡管理机构,负责PSAM卡的申领、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等读卡终端用户申领PSAM 卡,需按管理权限办理PSAM卡申领手续。市级社保卡管理机构向省社保卡管理机构集中申领,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集中购置,加载省市级密钥。

  第三十四条PSAM 卡损坏或丢失需报原社保卡管理机构,原社保卡管理机构需向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损坏的PSAM 卡交回。

  第三十五条PSAM卡停止使用后,需及时到原社保卡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注销的PSAM卡。原社保卡管理机构需报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注销的PSAM 卡交回。

  第三十六条社保卡读卡终端必须经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证,必须具有《社会保障卡(个人)卡读写器检测合格证书》、《PBOC2.0借记/贷记终端LEVEL1检测报告》和《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应用IC卡终端(LEVEL2)检测报告》等证书或检测报告。社保卡读卡终端用户可按此要求自行购置读卡终端,与读卡器配套使用的PSAM卡可向当地社保卡管理机构申领。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保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保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三十八条省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卡片及读写机具质量抽检等工作,确保卡片及读卡机具的安全使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伪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保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社保卡监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凡出现PSAM卡遗失等安全事故的,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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