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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暂行规定》实施

时间:2021-01-30 20:57:44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天津《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2015实施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代缴。

  此次暂行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将以往由劳务派遣组织直接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变为由用工单位代缴,旨在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本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措施。

  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程序。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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