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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时间:2021-01-17 11:38:33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群众集资采取预付医疗保险金的形式解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问题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农村医疗保险合同里一般会写明报销的范围及比例。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如下: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http://www.cnrencai.com/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

  关于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xx〕103号)文件规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诊治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执行。

  (三)进行或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

  (四)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发〔20xx〕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除外),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

  (五)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二、关于民政方面的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xx〕78号)规定: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三、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xx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三)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xx〕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3

  农村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农村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

  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

  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

  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xx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办理流程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报销比例标准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4

  报销范围扩大,比例将有所提高

  上月底,我市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年起,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

  新政策最大变化是什么?新农合并入城乡居民医保

  据悉,政策实施之后,原本参与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也将统一参与到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整合后,资金筹集和待遇报销均由人社部门负责。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首次参保,在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在指定银行缴费。以后每年续缴费时,则直接凭“个人代码”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即可。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原缴费标准不同怎么办?

  利用两至三年逐步统一

  我市拟定了“一制两档、自由选择”的整合思路,即缴费和待遇分两档,参保人自由选择,并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实施。

  据政策规定,各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差别缴费、差别待遇,即“一制两档”的居民缴费和待遇享受制度,用2至3年时间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同一待遇标准即“一制一档”,有条件的市(区)可直接试行“一制一档”。实行“一制两档”的地区,居民缴费标准将与待遇享受水平相挂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允许城乡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后,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允许变更。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民政部门确认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整合后待遇有何不同?

  预计报销比例会提高

  政策规定,各市(区)将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相比此前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有所提高。

  另一方面,相对于新农合,可报销的药品范围将增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省卫计委、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慢性病延续性治疗药物的相关规定纳入报销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统一执行《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项医保目录范围内乙类目录支付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门诊是否也可以报销?

  符合规定可报一半左右

  门诊方面,参保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不同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待遇水平。门诊统筹实行参保人选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管理,一年一定。参保人在选择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有关规定支付。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在50%左右,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实行封顶。

  此外,门诊慢性(特殊)病种,各市(区)可根据实际,对按低档缴费的参保居民继续实施门诊慢性病种待遇,逐步将门诊慢性病种与门诊统筹政策进行衔接。对参保居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规定的特殊病种,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参照各自缴费档次规定的住院标准补偿,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一次起付标准。

  而住院治疗的,将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档次不同,合理确定相应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经首诊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转诊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保内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并只需补足起付标准;参保人员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需转回本统筹区(居民为首诊定点)一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康复治疗的(限48小时内),其医保内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并不再支付起付标准。按照部、省要求开展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2类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我市还将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凡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

  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补助。住院分娩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其相关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5

  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

  3.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二档缴费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注:超过4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均为70%。

  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为100元

  报销比例:60%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

  10000元到4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

  注: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办理材料

  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书

  5.出院小结

  6.住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

  7.医保卡

  报销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1.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2.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办理地址

  威海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地址:威海市胶州路7号

  电话:0631-5190850

  威海市环翠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威海市杏花村西街一号

  电话:0631-5218913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处

  地址:威海市文化西路198号火炬大厦

  电话:0631-5680303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威海市青岛中路106号世纪大厦一楼

  电话:0631-5986510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6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材料

  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报销材料

  医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费用清单、有效票据、医保证、医保卡

  城镇职工医保费用报销材料

  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医药票据、各项费用明细清单(经所住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医保证和医疗保险IC卡

  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1.医疗保险就诊证(卡)

  2.批准件(转诊转院单或异地安置表或异地急诊书面备案书)

  3.住院发票(医院盖章有效)

  4.出院小结(医院盖章有效)

  5.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有效)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参保人员本人有结算功能的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注明帐户名、开户行全称)

  8.代理人身份证件

  安庆市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指南

  报销流程

  门诊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就诊时,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应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下同)或现金等方式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住院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

  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到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窗口受理审核→3号窗口办理结算→支付(10个工作日内打入指定帐户)

  安庆市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指南

  报销比例及范围

  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在安庆市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

  特殊病门诊: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普通门诊: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

  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到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形。

  (六)另外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流氓斗殴;酗酒致伤;交通肇事;他人故意伤害;医疗事故;美容、健康体检也都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7

  一、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

  凡是启东市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部队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交纳。

  20xx年度的筹资标准为人均7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40元,政府补助560元。

  二、筹资时间:

  参合者在20xx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上午11点30分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主动缴纳参合资金,每人交纳140元,逾期作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参合年度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三、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及结报程序:

  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70%予以补偿,每人每日封顶40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40元,普通门诊当年累计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参合者在全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进行网络刷卡实时结报。

  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在使用完普通门诊累计补偿金额后,全年发生的未结报门诊医药费

  (市外医院按50%纳入),起付线为20xx元,超过起付线的门诊医药费按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补偿限额为20xx元。由各镇乡年终统一办理结报。

  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因治疗特殊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全年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启东市内基层医院按45%予以补偿,启东市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按30%予以补偿,非转诊到市外医院按15%予以补偿。特殊疾病种类:恶性肿瘤

  (使用抗肿瘤药物、放疗)、尿毒症

  (血透、腹透)、重症糖尿病

  (使用胰岛素)、白血病、结核病

  (治疗药品)、慢肝

  (治疗药品)、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

  (使用精神病药品)。

  四、住院医药费结报程序及时限:

  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入院时,参合者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所在医院按补偿有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参合者出院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

  (园区)财政所

  (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转下年度结报。

  五、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按下列标准补偿:

  在启东市内基层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按95%补偿。康复期从启东市级医院回基层医院继续治疗,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基层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无起付线,按100%补偿。

  经双向转诊

  (或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启东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75%补偿。未经双向转诊

  (或未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启东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以上按55%补偿。

  转诊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按60%补偿。到启东市外一级以上非定点医院和未经转诊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200元,起付线以上按38.5%补偿。

  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25万元。

  六、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1)自购药品费。

  (2)超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

  (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

  (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4)非基本医疗

  (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

  (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

  (6)流引产。

  (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

  (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

  (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

  (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

  (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七、大病保险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减去新农合和民政救助已补偿金额为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分段设定补偿比例,本市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10万元以下按60%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80%补偿,各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80%补偿。未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医院就诊的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40%补偿。打工

  (探亲)参照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大病保险补偿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6万元。大病保险补偿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其补偿时限同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时限一致。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8

  专家回答:内江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1、住院起付线:乡镇级统一为40元,县(区)级统一为200元,市级统一为600元(其中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市外级统一为8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乡镇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55%,县(区)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45%,市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30%(其中二级医疗机构35%),市外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25%。

  住院实际补偿比例:乡镇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40%,县(区)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30%,市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15%(其中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20%),市外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10%(不足10%按10%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统一为参合病人每人每年累计个人统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10000元。

  4、提高中医、中药项目在新农合补偿比例,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均上调20%。

  5、民政救助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均上调20%。

  关于四川省医疗保险问题

  我现在成都一家私人公司上班二年了,到成都后这家公司为我继续交医保金。从国营企业出来时,企业的医疗保险还没有纳入四川省医保机构,听说今年底企业的医疗保险要纳入四川省医保机构,当时我走的时候企业已将我个人帐户上的剩余医保金全部退还给我,我已于原有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了。

  1、如果原企业将医疗保险纳入省医保,原来单位是否也应该将我的医保档案也应归入省医保呢?

  2、我在原来单位交的和现在交的能接起来吗?

  3、我在成都这家企业要交多少年才能享受大病统筹基金呢?

  3、另外还有四年我就要退休了,医保金方面我还能享受的什么呢?

  最佳答案

  1.从你说的情况看,你已经退保了,所以我估计不会跟你有关系了

  2.不能,你领了个人帐户上的钱,意味着退保

  3.医保需要交25年左右,具体到成都是多少,建议你亲自咨询下

  4.到退休年龄不满交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然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9

  医疗保险使得实施具有强制性,所以在每一个地区都会实施这个政策,四川也不例外。那四川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根据就医的级别不同,报销的比例也呈现差异化,下面详细为您介绍。

  1、住院起付线:乡镇级统一为40元,县(区)级统一为200元,市级统一为600元(其中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市外级统一为8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乡镇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55%,县(区)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45%,市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30%(其中二级医疗机构35%),市外级统一为可报销费用的25%。

  住院实际补偿比例:乡镇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40%,县(区)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30%,市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15%(其中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20%),市外级不低于住院总费用的10%(不足10%按10%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统一为参合病人每人每年累计个人统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10000元。

  4、提高中医、中药项目在新农合补偿比例,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均上调20%。

  5、民政救助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均上调20%。

  提示:四川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上文已经为您呈现,您可以看到在乡镇就医时,报销的比例最多。但是医疗保险只能够报销因为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而不能报销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损失,所以为了给自己全面的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1、门诊补偿:

  (1)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 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4、哪些不属报销范围入标题

  (1) 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 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 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 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 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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