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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答疑

时间:2022-10-20 06:24:32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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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答疑

  《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2014年下半年仍然执行《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下列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居民;

  (二)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三)本市辖区在校(园)在册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我市户籍的新生儿。

  (六)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

  (七)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且居住在我市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和居住本市证明,如房产证、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或新农合?

  答: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均属于国家建立的的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只能参加其中一种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城镇居民医保重复参保人员不退还个人缴费金额。

  三、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含60岁以上老人)

  (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

  (三)城镇非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50%,市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的50%。

  (四)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个人不缴费,但必须在年度征缴期内到所属辖区办理参保登记,未在年度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新生儿:在年度征缴期内出生的必须一次性缴纳出生年度及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年度征缴期内出生,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及享受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缴费制度,今年8月至12月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逾期不办理;集中缴费时间定为8月15日至11月15日。11月16日至12月31日是整理录入时间,居民应在集中缴费时间登记、缴费。新生儿实行全年参保登记缴费。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不足额缴费人员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按学年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参保登记缴费,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4个月后参保登记缴费,可享受缴费次月至出生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参保登记缴费,按有关政策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五、怎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答: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死亡证明及相关的证件到各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六、哪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医保费?

  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

  新生儿在各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七、居民医保费如何缴纳?

  答:可以到所辖社区刷卡(银联卡)缴费;无条件刷卡缴费的,可以现金缴存银行。

  居民医保待遇

  一、参保居民本省如何看病就医,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参保居民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本人的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之一的凭证。

  2、统筹基金起付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只收取一次起付线,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按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补差,以累计达到所住院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为封顶。对重度残疾人、城镇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不设起付线。

  3、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4、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5、具体统筹支付标准见表1:

  二、怎样报销医疗费用?

  答: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时,必须在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出院结算时,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全部住院费用后,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居保科或各区社保所报销:异地转诊审批表、住院发票、住院首页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报销人存折(账号)复印件一份,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等相关资料。(医院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印章)

  3、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区社保所的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见表2:

  三、居民医保定点医院有那些?

  答:一级医院(住院报销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高校医院、文庄医院、同仁医院、玛丽医院、中山医院、博德精神病院、海南南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琼山妇产科医院、新欣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海口仁心医院。

  二级医院(住院报销75%):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省干部疗养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海南省武警总队医院、海南妇产科医院、海南现代妇婴医院有限公司、海南现代男科医院有限公司、海南骨科医院、海南省计划生育生殖医院、海南新希望眼科医院、海南武警边防医院、海南省皮肤病医院、海南杏林肛肠医院、琼山区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院(住院报销65%):省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农垦总局医院、海医附院、一八七医院、省中医院、安宁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海南省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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