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引 | |||
人员类别 | 年龄条件 | 其他条件 | |
未成年人 | ﹤18周岁 | 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非“在校学生” | |
非从业居民 | 男 | 18≤年龄﹤60 | 非从业、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1-4级工伤待遇 |
女 | 18≤年龄﹤55 | ||
老年居民 | 男 | ≥60周岁 | 未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1-4级工伤待遇 |
女 | ≥55周岁 |
二、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
人员类别 | 个人缴纳(元/人·年) | 政府资助(元/人·年) |
未成年人 | 80 | 80 |
非从业居民 | 480 | 100 |
老年居民 | 500 | 500 |
三、参保登记办法
参保人或代理人可就近到本市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1、携带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4)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帐缴费,须提供建设银行帐户、帐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参保登记流程
四、缴费方法
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委托建设银行代为征收,各参保人可选择“委托银行划帐”或“自主缴费”。
(1)选择委托银行划帐的参保人: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建设银行帐户原件与复印件、帐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银行将于次月直接从帐户中扣费。
(2)选择自主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23日前,携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建设银行网点使用现金或转帐方式办理缴费。
五、日常业务办理
(一)停保手续办理
参保人如需暂停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姓名 |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
出生年月 | |
证件号码 |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 |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复印件 |
户口性质 |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
其他资料变更 |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三)补缴业务的办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给予补缴,新生儿除外;
2、新生儿允许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补缴,享受相应年度待遇;
3、新生儿申报补缴方法
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凭下述资料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的补缴申请:
(1)补缴申请报告一份(监护人填写);
(2) 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每年6月23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四)参保人如暂停或终止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区医保经办机构 | 地址 |
越秀办事处 |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
荔湾办事处 |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
天河办事处 |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
萝岗办事处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
黄埔办事处 |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
南沙办事处 |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
白云办事处 | 待定 |
海珠办事处 | 待定 |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