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七、严格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1、根据业务量配备专(兼)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2、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3、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清单。
八、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配置1-2名全科医师,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全科医学概念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九、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四证:《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护)师资格证书》、《医(护)师执业证书》、《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十、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医疗收费票据。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全周日24小时服务。
申报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五、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六、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七、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八、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数据软盘(以区、县为单位统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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