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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

时间:2023-12-27 09:36:13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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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1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2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3

  医疗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在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后,核心环节就是受害者主张赔偿。医疗事故有四级,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赔偿标准。那么,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赔偿范围有哪些?

  第一部分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4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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