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医疗保险条例

时间:2023-11-24 07:40:06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医疗保险条例

医疗保险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医疗保险条例2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贵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

  《方案》规定,今年,贵阳市新农合参合患者在住院报销比例上,出县有"门槛"。

  "根据新政策,在县级医院看病和在省市级医院看病,有没有办理转诊手续,报销的比例是不一样的。"贵阳市卫计委新农合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举例说,经转诊的,省级ⅰ类医疗机构即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ⅱ类医疗机构即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起付线以上,住院费用8000元或低于8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0%,高于8000元的补偿比例为60%;非转诊的,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高于起付线部分补偿比例为30%。

  至于如何办理转诊手续,《方案》规定,参合人员转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区(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生、医保办签字盖章,或经区(市、县)合医办同意,才能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在市内务工、上学、居住的参合居民因急危重症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由家属或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以及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务工单位开具的证明信或居住证明,回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今年我市每个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住院补偿全年累计封顶报销15万元,但参合人员还能通过大病医疗保险进行补充,报销金额不设上线。"该负责人介绍说,同时,今年我市门诊补偿也有新变化。门诊补偿限制在区(市、县)内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市、县)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将不予以补偿,门诊全年累计封顶补偿400元。也就是说,新农合患者只有在县级以下医院看门诊才能报销,在省市医院看门诊不能报销。

  1、力争今年九成参合人员在本区域内就诊

  贵阳市20xx年度新农合医疗补偿总体目标为:贵阳市新农合基金使用率控制在85%--100%之间,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达68%左右,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应达到我省限定费用的80%左右。住院率控制在10%以内,力争参合人员在本区(市、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区(市、县)。

  2、自付费用超7000元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为解决重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贵阳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从当年新农合基金或累计基金结余中提取基金5%,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每位参合人员购买了大病保险。

  被保险人按新农合政策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累计住院或特殊门诊合规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标准7000元(不含7000元)以上的,纳入20xx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段理赔赔付。其中,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为7000元(不含7000元)--20000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50%;自付费用在20001元--40000元,报销比例为60%;费用在40001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

  贵州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提高到75%,进一步提升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正在召开的"20xx年贵州省卫生局长培训班"上,贵州省卫生厅厅长王建富说,贵州新农合参合率已达到98%,到今年底,贵州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从70%提高到75%,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普遍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提高门诊补偿水平。

  王建富说,今年上半年,贵州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大幅增加,全省已有44个县实现市州内就医即时结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也明显扩大,由去年农村儿童先心病、急性白血病2类疾病扩大到尿毒症等8类疾病保障,实现全省覆盖,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还开展了血友病等12类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贵州省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已达到20种。

  贵阳市新农合规定的22种农村重大疾病中,除贵州省规定的22种重大疾病外,新增了10种农村重大疾病试点病种,同时,贵阳市将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提高至75%。

  据悉,除将贵州省22种重大疾病中的肺癌、胃癌等肿瘤类疾病统一为恶性肿瘤外,贵阳市新农合重大疾病试点病种10种重大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实施开胸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重度脑损伤(有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ⅲ级以上帕金森病、ⅲ度以上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和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医疗保险条例】相关文章:

医疗保险条例2013全文07-17

北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07-17

最新北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09-25

农业保险条例08-04

2016《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08-07

2021年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09-24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6全文07-18

农业保险条例全文08-02

失业保险条例(2015)09-25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