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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进城落户农民医保待遇及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策

时间:2021-02-05 10:00:0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江苏进城落户农民医保待遇及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策

  省人社、发改、财政与卫计委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办法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把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到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

2016江苏进城落户农民医保待遇及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策

  “通知”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及流动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并按转入地规定缴费的,享受参保地职工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后纳入落户地城镇(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流动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转移保险时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前往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将参保缴费凭证带至转入地(扬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对于参加居民医保的进城农民工来说,符合参保对象的都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0日之间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登记表,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参保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缴费一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于辞职离开扬州的农民工,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流动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前往转出地(扬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将参保缴费凭证带至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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