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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1-02-01 17:11:57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5新《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解读

  10月30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条例》放宽了社会办医的准入条件,缩短了审批时限,同时也相应强化了监督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8月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新《条例》的实施,将增加医疗机构数量,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 港澳可设独资医疗机构

  兰运华表示,《条例》明确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结构。”

  据悉,2014年6月底,我市共有民营医疗机构9685个,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54.3%;民营医院257个,占医院总数47.6%。民营医院床位数达 19846张,占医院总床位数19.5%。但民营医疗机构还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人才缺乏、服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新修订《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大社会办医的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在全市范围内开设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个体诊所。”重庆市卫计委副主任王卫介绍,社会资本举办上述医疗机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均应进行审批。“相较以前,社会办医将不受规划数量限制。”王卫表示。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允许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合理设定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王卫还提到,落实社会办医的扶持政策。例如,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对社会办医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等。同时放开医疗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鼓励公立医院的高级职称医生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等。

  “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王卫说,按照《条例》规定,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严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

  “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对公立医院来说并不是单纯加大竞争的关系,而是对公立医院改革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重庆市肿瘤医院院长周琦表示。

  “新《条例》突破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刚性规定,有利于民营医院的大力发展,从而在重庆形成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的良性竞争,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党委书记许平表示。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增加床位审批暂停

  “在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同时,我市也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的改革。”王卫提到,通过改革,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公立医院科学的管理体制、可持续补偿机制和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医疗保障、人事薪酬、分级诊疗和监督管理制度等。

  王卫还表示,目前,重庆市正根据医院建设现状、贷款比例和当地卫生资源配置情况,采取援建一批,调减一批,续建一批的办法,对在建和拟建项目进行分类处置。全市暂停了公立医院增加床位的审批,为社会资本办医留足空间。

  明确禁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 违反将负法律责任

  据了解,新《条例》增加了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等八项在具体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新《条例》新增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公示义务和不按规定使用标识、标牌,不按规定开展义诊活动,医务人员收受 “红包”、医疗机构使用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定期评分 不良执业记录将被曝光

  新《条例》也强化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从政府、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三个方面明确了各自相应的监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的力度。王卫表示,市卫计委将加强医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过度医疗、违规执业、虚假宣传等行为。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和评分结果。”

  《条例》也提到,为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对相关投诉及时反馈。各医疗机构也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审批时限压缩近一半 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卫生部门

  《条例》还对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设置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下放了设置审批权。

  具体来说,将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以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能,并方便群众办事。

  同时,《条例》大幅压缩了审批时限,将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时间由2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将原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时限由45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据悉,《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立法关键节点

  2012年10—12月,申报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时,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经论证研讨,一致同意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而不是仅仅修改审批权限。

  2013年3月,修订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正式启动。

  2014年7月30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稿。

  2014年8月1日,表决稿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表决稿对政府在社会办医中的总体职责作了修改,并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整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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