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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医保缴费续费重大调整

时间:2020-12-25 10:35:0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5年宜昌医保缴费续费重大调整

  2015年7月1日,新的《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相关内容有重大调整,昨日,宜昌市人社局发布了《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就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5年宜昌医保缴费续费重大调整

  首次参保如何办 缴费比率为多少

   细则规定,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含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本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办理参保登记。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及《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时,另须提供《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复印件1份。

   在费用上,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并划分个人账户。选择按5.5%比例缴费的,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划分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进入单位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10%或5.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未达到缴费年限 如何补缴医保费

  新《办法》实施前(即2015年7月1日前)单位退休的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缴纳不足年限的,由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8%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办法》实施后单位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缴费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纳8%,职工缴纳2%。其他因参保人员在退休前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不足年限,由参保人员个人按10%补缴。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及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缴费的比例均为10%。

  断保续保后补缴 待遇何时可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缴费到账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因断保欠费再次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对断保欠费进行补缴,断保欠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或不足额补缴的,从再次参保缴费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当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包括待遇开始享受待遇时间和终止享受待遇时间)。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经审批后补缴的,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从缴费到账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后在待遇等待期内到单位就业后变为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从单位办理申报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异地转诊或急诊 待遇该如何享受

   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原则上限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需转本统筹区外治疗的需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原则为:转上不转下,先省内后省外,转诊医疗机构必须是转诊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危、急、重患者可先行转诊,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补办转诊手续,转诊手续有效期为3个月。

  若确需转外住院,应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申请表》,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申请手续,方可转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诊、急救,需要就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在入院的7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须同时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核查与登记情况不符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急诊急救登记、转诊、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负担10%后,其余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按宜昌市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费用汇总明细、出院小结、发票原件和参保地本人有效银行卡(折)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员未办理急诊急救登记、转诊、异地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就医,或未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门诊就诊和药店购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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