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7-10-11 编辑:1037 手机版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本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己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要抓紧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到2011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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