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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企保”“居保”达到退休年龄可办理互换

时间:2020-12-29 18:01:35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扬州“企保”“居保”达到退休年龄可办理互换

  我市人社系统日前发布的2013年度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市企退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661元,而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今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差异较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互转。

扬州“企保”“居保”达到退休年龄可办理互换

  7月11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布《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对两类保险制度如何衔接等细节进行了明确。本报就有关热点问题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衔接有时限

  “企保”和“居保”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企保”平时缴费基数高,退休后待遇也高;“居保”缴费基数低,享受的待遇也不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企保”和“居保”两种制度“打通”的`出发点是,当某人参加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至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制度衔接的时间节点是在参保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目前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如果参保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超过15年,就可按“企保”领取退休待遇,而把“居保”里的权益累加到“企保”里面。

  与国家暂行办法相比,我省的衔接办法鼓励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缴满15年后再申请“居保”转入“企保”,按“企保”待遇领取退休待遇。申请从“居保”转入“企保”时,应先确认“企保”待遇领取地,然后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许多进城打工的农民“企保”和“居保”都曾参加,能否享受两种养老保险?我省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一些进城务工农民中的极少数人同时享受“居保”和“企保”。同时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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