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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时间:2020-12-29 15:34:1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辽宁海城上调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辽宁海城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

辽宁海城上调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此次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通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通调整是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在普通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5元、50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增发基本养老金: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0元、125元、120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8元、95元、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20元。

  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另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将于4月30日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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