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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方案

时间:2021-02-13 15:58:0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方案

  云南20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了哪些新变化?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6年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方案,欢迎阅读。

2016年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方案

  对于不少居民来说,“征地”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以往土地被征用以后,为了保障本省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云南省自2008年起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如今,为完善征地农民参保以来出现的各类问题,日前,云南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6年开始,云南省每个州、市将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到2020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今年每州、市

  确定1个试点县市区

  虽然云南省早已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问题进行保障,但随着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现行参保方式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此次方案将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的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按照方案计划,2016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扩大试点,2018年进行试点总结评估,修订试行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云南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此次方案将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障衔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强化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先保后征”。

  试点对象为

  2009年起被征地农民

  根据方案显示,方案对象主要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统筹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保障对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将其他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试点地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政策规定执行,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而在参保方法上,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将被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保。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开展试点时未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试点期间参保被征地农民

  还将享受政府补助

  此外,针对开展试点时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而除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外,试点方案实行期间,参保被征地农民还将享受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试点范围:

  试点对象:

  今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明年扩大试点

  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政府补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

  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

  在上述参保办法中,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精神,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予以规范完善。

  二、在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时,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担能力相适应,但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从征地成本中每亩增加不低于2万元的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四、2008年底以前被征地农民和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的可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17号)文件规定执行。2009年起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个人、集体缴费、补助达不到统筹总额规定比例的,不足部分由参保地财政给予补贴,补贴部分纳入统筹账户。

  五、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统筹层次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在原“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增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二级明细帐户进行分帐核算,不得随意开设帐户。其资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由州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确定的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六、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统筹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使用风险准备金时,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县市统筹。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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