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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的那些事儿

时间:2022-10-28 15:49:02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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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关于养老金并轨的那些事儿

  自从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都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至11月底,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等19地陆续公布实施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每个月要缴多少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8%缴费 另缴4%给职业年金

  养老金“并轨”后,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对于这些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每个月自己要缴多少养老保险费。

  梳理各地养老“并轨”实施意见,可以发现,各省份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的缴费多少与缴费工资基数相关。

  比如《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另外,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山东省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关于各省计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分析说,上海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合并到一个制度框架中,因此会尽量沿用以往文件中的说法。其他省份刚并轨,尚处于磨合阶段,将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关的各种收入详细列出,也是为保证制度顺利并入新的轨道。

  专家表示,表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多少差异。个人缴费的多少将根据本人的基本工资、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情况来决定。

  养老金支付会不会“钱不够”?

  三来源保障养老金发放

  财政部近期公布的《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为负的319亿元。那么并轨之后,这样的缺口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财政是否承担得起改革的成本?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目前有些媒体报道的“养老金缺口”指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失衡问题,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关系。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其中财政补助是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定来源之一。因此,即使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不足,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来保障基金收支在总体上保持平衡,为所有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可靠的保障。”金维刚说。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福灵说,具体到单位而言,改革后养老金的发放压力存在差异性,对于那些退休人员数量较多的单位,不用再给“老人”支付养老金,把省下来的钱用于给在职者缴费,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平衡。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强调,并轨后财政投入的压力会一定程度存在,尤其对于一些相对贫困地区。他在基层调查发现,有的县财政连公务员工资上涨都没落实,再要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更加困难。为缓解财政的压力,保障基金平衡,需要长期的制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也必须妥善运行,尽量产生更高的收益。

  养老待遇降不降?

  多地为中人设10年过渡期 确保待遇不降

  各省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的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

  查阅各地实施方案发现,总体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没有变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根据“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缴费情况核定养老金。关键在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数量庞大,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占绝大多数,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将有何变化?

  此前,国务院在相关《决定》中已经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多地在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中都对中央的决定做出了细化。

  江苏在实施方案中规定: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等地均明确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如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 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各地在“保低限高”原则下设计的方案都能够保证广大“中人”的退休待遇基本不降低。

  对于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养老待遇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内退休的人员来说,其养老金待遇可能会出现一个‘洼地’。”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设立10年过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样的‘洼地’。”

  据金维刚介绍,前些年我国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时,就设置了5年过渡期,现在养老“并轨”情况更加复杂,所以将过渡期延长至10年,确保“中人”的待遇能够保持平稳。

  换工作了,养老金怎么办?

  统筹范围内外均实现无障碍流动

  养老“并轨”改革陆续启动实施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出,如果调动工作,养老金如何转移接续?各地方案都就此做出专门规定。江苏的方案中是这样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专家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想离开的,无论参加哪种养老保险都能实现转移,缴费年限实现连续计算,但在转移接续方面还需要一段时间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比如辽宁省规定,2015年年底前出台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建设省级的信息平台,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2015年至2017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缴费要缴多少年?

  “延迟退休”参保有设计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的时间,一般都默认为至退休年龄。但是,也有地方出台政策,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的“个性化”规定。

  黑龙江就明确了其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原有政策与新制度如何衔接?

  此前个人缴费本息转化为职业年金

  有些地区在此前已实施养老金改革试点,这方面如何与新制度衔接,在各地方案中也都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将此次并轨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江苏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为: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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