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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养老保险转移衔接相关政策

时间:2021-01-24 16:59:2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5山东烟台养老保险转移衔接相关政策

  据悉,烟台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发展及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不少居民同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为解决这一难题,烟台市于今年上半年制定政策,打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通道。

  记者了解到,烟台从1991年开始实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经历了老农保、地方新农保和国家新农保三个发展阶段后,2014年,国家出台惠民新政,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

  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发展及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不少居民同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重复领取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更因为职工养老保险保障层次高,居民一般都会选择职工养老保险。

  处理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办法是:如城乡居民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经本人提出申请,扣除政府缴费补贴后,可将居民养老保险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于缺少两个险种间的衔接转移制度,极大影响了居民尤其是年轻居民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损害了历史上大额缴费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解决这一难题,在国家、省出台的政策框架内,烟台市于今年上半年制定政策,打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通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养老保障模式,并将另一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全额转移衔接到选择确定的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视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是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视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出现同一时间段重复缴费的,将重复缴费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比对并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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