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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办理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办理指南

时间:2022-10-17 03:32:0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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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办理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办理指南

  本文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养老保险退保办理指南,帮大家解惑,希望您能喜欢。

  办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①参保人在职期间死亡的;

  ②参保人曾在我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迁出外市定居的;

  ③参保人离境定居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④外国人或以港澳台编码规则登记参保的港澳台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离境申请退保的;

  2、如参保人在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可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时一并办理领取死亡待遇手续:

  ①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②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③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如选择在我省领取,且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

  3、办理了农转城一次性缴费的五保低保人员,其社保费由村集体全额出资缴纳且无继承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款项退回村集体账户。

  办理材料

  五保低保人员在职死亡:

  办理了我市农转城一次性缴费的五保低保人员发生死亡,若其补缴的社保费是由村集体全额出资缴纳且无继承人的,该人员在职死亡退保款项可退回村集体账户。村集体需出具:

  1、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材料,需提供下列凭证之一:

  (1)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2)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3)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4)盖有“死亡注销”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3、村集体全额出资死者社保费的证明。

  4、死者无继承人的村公示证明。

  5、村集体出具的委托书

  6、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村集体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广发行、邮储、农商、中信)及复印件。

  城保转移退农保:

  参保人迁出外市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已迁出本市)或加盖“注销”或“迁出”字样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中需有注明何时迁去何处)。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在职出境退保(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参保人注销中国居民户籍后离境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已加盖“注销”字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2、参保人护照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外国人、以港澳台编码规则登记参保的港澳台人员退保:

  外国人、以港澳台编码规则登记参保的港澳台人员办理离境退保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可带翻译人员,需出具:

  1、参保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姓名、参保号、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内容)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书(外国人书面申请需附中文译本);

  3、外国人提供本人护照及复印件;港澳人员提供通行证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台湾地区居民提供通行证及复印件或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就业证;

  5、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在职死亡退保:

  1、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死亡证明材料,需提供下列凭证之一:

  (1)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2)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3)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4)盖有“死亡注销”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3、死者或代办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4、划入非死者账号的需填写声明书。

  5、代办人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属一户口)及复印件;

  (2)属父母或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属一户口)或公安局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3)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继承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复印件;

  (4)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代办的,需提交村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相关社保待遇必需退到死者账户)。

  6、如符合在中山领取死亡待遇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支付《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件,本市户籍不需出具)和其他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复印件(如参保人仅在中山一地参保的,无需提供)。

  办理流程

  (1)参保人(或在职死亡退保的代办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结养老保险退保审批手续并签名确认;

  (2)退保业务办理完结后,待遇即日可到账,参保人或代办人可持存折或银行卡到相应银行领取待遇。

  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注意事项

  1、在职死亡退保注意事项:

  (1)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原件(属本市户籍的不需出具),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2) 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和其他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3)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如选择我省领取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是否参保和领取死亡待遇证明,若我市为最后参保地的,按上述(1)或(2)办理。

  如选择在外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如参保人家属不能向我市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出具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的,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帐户储存额。

  (5)参保人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纯农保),不符合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待遇。

  2、如需我市社保机构开具《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的,参保人家属需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等死亡证明(该证明中必须注明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时间),《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则上只出具一次。

  3、办理在职死亡退保时,如无法出示退保人本人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可提供直系亲属或遗产法定继承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

  4、因社保费未及时到账,导致个人账户没有足额划入的,可由退保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按现有个人养老账户实际储存额即时办理退保;二是待个人账户金额到账后,再办理退保。

  5、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参保人的死亡时间所对应的我市的社平工资来核定。

  7、离境退保注意事项

  (1)对于离境定居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中包括定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参保人,应按规定继续保留其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对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已办理离境定居退保手续的中国公民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离境定居人员,允许其申请退还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恢复其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参保简历,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告知书》只用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退保业务。其中,参保人选择《告知书》第一项方式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告知书》交参保人保留,分局不用保存归档;参保人选择《告知书》第二项方式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告知书》一式两分,参保人与分局各存一份。

  (5)对于不符合办理离境退保的参保人,社保经办机构应给予《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与社保经办机各存一份,同时与参保人提供的离境定居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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