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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详解

时间:2021-01-06 19:47:02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江西萍乡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详解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江西萍乡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详解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1.缴费比例为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参保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2.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缴费。目前我市实行了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征缴”,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则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部分,其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10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为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5种情形: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及发放标准

  1.领取期限:

  序号

  累计缴费时间

  领取期限

  满1年不满2年

  3个月

  满2年不满3年

  6个月

  满3年不满4年

  9个月

  满4年不满5年

  12个月

  满5年不满6年

  14个月

  6年以上

  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举报电话:6234778

  受理机构: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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