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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时间:2021-01-06 12:24:56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解读四川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哪些失业者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解读四川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2001年1月1日执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凡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程序?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其领取期限根据对方累计缴费时间核定,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再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据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因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中,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就可以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注:统筹地区: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在同一省份或自治区,但不在统一收缴和发放标准地区。)转迁,其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凭失业保险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期间患病或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月保险金的15%,领取门诊医疗补助费。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医院治疗,或凭符合规定的医疗报销单据申请领取医疗补助费,补助金额为住院费用的70%,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总和,同时停发门诊医疗补助费;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就业服务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以下费用:

  (一)四个半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费;

  (二)七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三)九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哪些失业人员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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