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

(一)申报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
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
(四)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须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参加设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报送的劳动工资报表等相关资料,填报失业保险申报表,申报本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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