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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

时间:2022-10-29 11:00:28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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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

  2016年浙江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

2016年浙江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参加人员、申领条件和待遇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都应当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3.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档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失业保险缴费停止后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逾期不受理。

  3.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在次月的12号至15号(遇节假日、双休日请往后顺延)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工商银行存折到路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签字,按城镇职工享受待遇的并在每月的12号至15号(遇节假日、双休日请往后顺延)到失业保险科确认失业状态,然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2张

  2.彩照3张(1寸2张,2寸1张)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另一份可以是复印件

  4.浙江省企事业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5.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6.《路桥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即社保大厅办理过的回单

  7.失业保险截止缴费当月的地税失业保险缴款书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以是复印件

  8.本人工商银行存折或对账簿或开户申请书的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6.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照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75%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按城镇失业职工标准50%享受,并一次性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城镇失业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限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3.城镇失业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4.城镇失业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家属领取。

  5.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可以参加免费的职业培训。

  6.2016年7月1日路桥区户籍制度改革之后,路桥户籍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按城镇工标准参保缴费。

  7.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的,当月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作自动放弃不得补领。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不愿意参加择业培训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8.法律责任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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