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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0-12-23 18:29:15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

  根据20xx年的信息得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1234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接受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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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2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发展,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5%,这是继20xx年3月费率由3%下调至2%后的又一次调整。此次下调将为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1100万元左右。至此,20xx—20xx年我市连续两年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共计3800万元,惠及职工5.7万人。

  据统计,仅20xx年—20xx年上半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5874万元、20xx年3月—20xx年4月费率下调使基金征缴预减少6200万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20xx年205元/月提高至现在的1081元/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彰显了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鼓励、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的力度,也为更好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3

  为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26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将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企业由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提高到2%;职工为个人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收入的,以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按调整后标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除按原渠道开支外,其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四、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本通知,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到强化收缴、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劳动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按时收缴,为深化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条件。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缴费基数:

  20xx社保年度全市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最低缴费基数为318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5903元/月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8%,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20%,个人无需缴纳

  什么是社保缴纳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社保缴纳基数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4

  一、重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2、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

  3、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二、重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总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算; 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重庆失业金领取年限是多久?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重庆失业金领取办法是怎样的?

  1、失业人员原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领取办法: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由此可见,在社保缴费比例中,失业保险占的很小,重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体为1%,单位和个人平均承担。缴纳基数是按照职工工资的60%到300%之间确定。按照重庆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职工,下岗后就可以凭借有关证明资料领取失业金,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5

  一、焦作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 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改革前:焦作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现有3%降低至2%,最新焦作市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暂未确定,本地宝小编会为您持续更新。

  社保缴费例子

  若焦作市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2988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2988的300%=8964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8964元

  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2988*60%=1792.8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792.8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1792.8元至8964元之间,那么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焦作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焦作失业保险缴费地点

  马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391-3941944

  地址: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806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391-2917664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2号政府院西配楼五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拓展阅读:焦作失业保险金领取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焦作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焦作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焦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焦作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6

  一、南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最新:我区失业保险费暂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1.5%

  2、个人:0.5%

  二、南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70%

  三、南宁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南宁失业保险 缴费地点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桂春路南二里4号

  电话:(0771)5505399

  南宁市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仙葫大道1号青秀区政府机关大楼4层

  电话:(0771)5566181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衡阳西路11号

  电话:(0771)3132678

  五、南宁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企业办理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个人无法办理失业保

  办理材料

  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材料

  1.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复印件)

  2.事业单位:提供成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提供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3.《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通讯录》

  4.《年度职工个人缴费记录表》

  5.《 社会保险登记表》

  办理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注: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7

  单位企业:缴费工资 X 0.5%(原比例为1%)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X 0.5%(原比例为2%)

  农民合同制工单位:缴费工资 X 0.5%

  个人:不缴纳

  缴费基数上限:950元

  缴费基数上限:11289元

  计算示例:工资按950元为例,缴费基数为950元,单位缴纳:47.5元,职工个人缴纳:47.5元。

  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单位不得拒付。

  执行日期:20xx年7月1日

  温馨提示:三资私营个体单位可以选择不参加失业保险。

  缴费年限与领取关系

  缴费一年: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

  缴费四年以上: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最长领取期限:24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增加一个月,一次性生活补助增则增加2%

  附:惠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惠府办〔20xx〕30号

  为规范、指导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统筹的范围、项目

  我市对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二、 基金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计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缴费比例:按3%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农民工由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征缴办法: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征收后,地税部门应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交换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及享受项目

  (一)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统一按我市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金扣缴医疗保险费后低于我市市区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执行: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放;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期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免费标准及申领、拨付办法,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xx〕3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xx〕61号)的规定办理。

  失业人员必须接受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为其职业介绍的,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 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帐户。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由本人到参保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县、区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全额上划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各县、区在实施本办法时,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两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三)各县、区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实行统一管理。

  (四)各县、区必须完成市每年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各县、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后,当年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差额在县、区原统筹基金节余中垫支20%,原统筹基金无节余的,由县、区财政支付20%,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到帐后由市级调剂金给予调剂80%;对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目标任务的,缺口差额在县、区原统筹基金中垫支80%,原统筹基金无节余的,由县、区财政支付缺口差额的80%,基金缺口差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税收返还扣缴,再由市级调剂缺口差额的20%。

  (五)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市统一向省上缴调剂金。

  六、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各县、区应在实施全市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xx〕69号)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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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 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廊坊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注:廊坊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5%,个人缴费基数比例为0.5%

  改革前:廊坊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现有3%降低至2%,最新廊坊市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暂未确定,随便吧小编会为您持续更新。

  社保缴费例子

  若廊坊市20xx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513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5135的300%=1540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5405元;

  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5135*60%=3081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3081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3081元至15405元之间,那么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廊坊市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廊坊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方式及地址

  缴费方式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地址

  廊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19号

  电话:222****

  安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廊坊市银河北路曙光道14号

  电话:211****

  广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廊坊市荣福道2号

  电话:211****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9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多少?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由上可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1%,但这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标准,每个城市的具体缴费比例略有不同,建议大家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或者拨打社保电话12333。

  相关知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0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0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缴费比例相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

  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失业保险的相关事宜。失业保险是五险中相对交纳较低的一种,但是,当面临失业的时候,它也会发挥一定的重要作用。最低限度的保障您的基本生活。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法律顾问,我们随时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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