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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时间:2021-01-02 18:26:12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苏州2016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作调整。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证实,自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975元/月提高到1053元/月,最高标准仍按1820元/月标准执行。按规定,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苏州2016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截至去年末,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354.93万人。去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28.55亿元,总支出17.67亿元,基金征缴率为99.12%。统计显示,全市范围共为15.34万人发放失业保险金,总金额8.68亿元,期末全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共7.1万人。

  按规定发放失业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需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此外,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可继续领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发生相关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领取失业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些情形包括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按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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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之月起计算,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城镇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缴费年限从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按规定,失业人员有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失业金领取期限按规定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后加权平均计算值,与按本次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值相比较后,在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标准范围内,就高确定合并计算后的月享受标准。

  苏州失业金领取条件

  1.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

  2.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苏州失业金领取流程

  一、失业金领取所需材料

  1. 与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

  2. 户口簿

  3. 《身份证》

  4. 3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失业金领取所需流程

  1. 去退工备案登记对应的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2. 到指定街道或社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手续

  3. 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按街道或社区要求及时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

  1.领取失业金期间怎么参加医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但不包括下列人员:①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②已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③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④个人提出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怎么办?

  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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