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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时间:2021-02-25 14:42:19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016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请随CNrencai小编一起来围观吧。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016

  失业保险金领取

  一、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补充说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二、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和程序:

  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失业人员求职证》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列就业服务:

  (一)免费享受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三)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

  (四)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九、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按照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计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领取期限由用人单位按照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领取期限,进行失业登记后按规定进行申领。

  (二)1999年1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迟转档案时间和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失业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迟转职工档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十、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31号)第6条:“失业人员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档案,街道劳动部门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收回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中的“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改为银行代发

  2013年4月1日起,延续26年的由区县和街道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历史将结束,每月17日,失业保险待遇将统一由北京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发放,领取时间统一为每月17日。这一调整标志着失业保险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17日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2013年3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统一全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就可以领取到保险金,方便了失业人员。

  此前,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发放是经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最终由街乡社保所发放给失业人员。北京市共有300多个街道乡镇社保所,每个社保所都各自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发放时间不同,既不便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利于社保基金的监管。

  领取方式:可自选银行领取

  据介绍,此次调整还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发放渠道。由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北京市社保中心发放,大大降低风险,同时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保五险系统互通互联,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

  北京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可以在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仅方便了失业人员,而且简化了程序,减轻了区县、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的负担。

  此外,新流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和发放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同一环节,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工作,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申领:手续15日内报送材料

  新政策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此举保障了失业人员的权益。

  同时,失业人员如果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失业人员还须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否则,按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被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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