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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医疗费及津贴支付标准一览表

时间:2021-06-20 09:13:4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天津生育保险医疗费及津贴支付标准一览表

  2017年5月18日,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17〕54号)从参保缴费、支付范围、付费方式和标准、结算管理、就医管理共五个方面对《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一览表

待遇

名称

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

生育津贴天数

支付标准

生育

津贴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15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标准: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30

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42

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98

生育婴儿

增加30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人增加15

难产

增加15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

增加14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览表

待遇

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

方式

支付标准或比例

产前
检查费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限额

支付

400

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600

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800

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1100

生育
医疗费

自然分娩

定额

支付

3800

人工干预分娩

剖宫产不伴其它手术

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项目

付费

100%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

按职工医保住院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计划

生育

手术费

引产

定额

支付

1000

(一级医院)

1300

(二级医院)

1600

(三级医院)

人工流产

260

高危人工流产

600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更换宫内节育器

325

女性绝育术

1000

男性绝育术

600

绝育术后复通手术

项目

付费

100%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1年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限额

支付

260

  付费方式和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具体待遇标准见附件2)。

  1、限额付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和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医疗费。

  2、定额付费。包括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引产、高危人工流产、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女职工绝育术和男职工绝育术的医疗费。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助娩)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手取胎盘术、毁胎手术分娩。

  引产包括:羊膜腔内(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

  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

  (1)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的;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的;

  (3)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

  (4)产后1年之内尚在哺乳期的;

  (5)生殖器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的;

  (6)有子宫或子宫颈穿孔史的;

  (7)带器妊娠的;

  (8)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暴露宫颈困难的;

  (9)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及大出血的;

  (10)脊柱、下肢、盆腔病变不能采取膀胱截石卧位的;

  (11)有出血性疾病史的.;

  (12)并发内、外科严重器质性疾病的。

  3、按项目付费。包括绝育术后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以及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由市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认定,并开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于出具《鉴定结论书》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

  (1)子宫破裂;

  (2)羊水栓塞;

  (3)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或植入需采取急救止血治疗者;

  (4)产后出血;

  (5)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

  (6)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中的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是指下列情况:

  (1)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

  (2)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

  (3)合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g/dl);

  (4)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

  (5)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危象);

  (6)合并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分娩期内合并外科疾病是指下列情况:

  (1)腹部伤口感染、裂开;

  (2)合并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急性阑尾炎;

  (3)合并肠道梗阻;

  (4)合并下肢静脉血栓、静脉炎。

  并发症和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

  参保人员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或未能及时采取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对应的支付项目,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生育并发症或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