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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育保险待遇

时间:2021-02-03 18:05:5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福建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或本人持有关生育证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延伸阅读:

  福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原参加我市生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为0.35%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友情提示: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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