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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标准

时间:2021-01-30 19:00:1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广州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标准

  2016年广州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标准

  广州市生育保险常见生育手术报销标准:

  1、阴式分娩:一级医院3450元(住院2600元,产检850元),二级医院3900元(住院2950元,产检950元),三级医院4400元(住院3300元,产检1100元)。

  2、剖宫产:一级医院4950元(住院4100元,产检850元),二级医院5500元(住院4550元,产检950元),三级医院6550元(住院5450元,产检1100元)。

  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四、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参保人生育假期:

  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2)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生育险报销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

  2.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4.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或医院诊断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属计划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者须区或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对已办理就医确认的,不需再提供计划生育材料;

  6.已办理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原申办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并由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院填写医院级别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

  7.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未就业配偶未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或未核定生育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9.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未办理生育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就业证》)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延伸阅读:

  广州市生育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

  1、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2、生育医疗费:

  a、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b、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分升的医疗费用;

  c、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d、其它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e、产前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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