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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指南

时间:2021-01-30 19:00:21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指南2016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指南2016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指南2016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下称孕产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称计生费用)。

  1、孕产费用包括: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常规项目范围: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备查项目范围: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 分娩住院费用。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含怀孕满28周以上的引产住院)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计生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

  (1)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 流产术(自然流产、药物流产按流产术支付);

  (3) 引产术(怀孕满28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4) 输精管结扎术;

  (5) 输卵管结扎术;

  (6)输精管复通术;

  (7)输卵管复通术。

  二、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交的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

  3、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计生手术不需提供);

  4、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清单明细;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诊断证明;

  7、出院小结(仅限住院)。

  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一)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98天;难产的在顺产天数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申请生育津贴需提交的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

  3、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不需提供);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5、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6、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交的不同资料:

  (1)参保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还要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2)参保满1年的职工,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还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3)参保未满1年的职工,还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或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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