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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办理指南最全攻略

时间:2021-01-24 18:31:25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办理指南最全攻略

  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办理指南最全攻略

  一、适用范围

  本审核办法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妇女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当事人以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已经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是当事人通过欺骗、伪造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

  属于前两款情形已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对象,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5、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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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办理机构是什么?

  A: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注:先审核)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注:后申领)。

  Q2:关于《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的办理,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A: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4〕019号)

  Q3:如何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A:“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Q4: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Q5:生育保险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A: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三)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Q6:生育保险的申领材料有哪些?

  A:(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三)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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