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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多项内容有变化

时间:2021-02-07 10:42:5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南平市调整2015生育保险政策 多项内容有变化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记者从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调整后,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生育待遇、转移接续等多项内容均有变化,此举也将对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作出规范。

  据了解,我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将由企业职工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而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减半征收,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5%缴纳。

  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科员邱燕兰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而高于限额标准,则按限额标准支付。此次调整之后,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从顺产的13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剖宫产)从2500元提高到4500元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而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的男女职工均要参加生育保险。”邱燕兰说,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其配偶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此外,从2015年起,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也提示广大市民,如需了解本人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可带上身份证到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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