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个体雇工权利

时间:2022-07-24 15:48:56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个体雇工权利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官说法

  一、个体工商户雇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用人单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因此,个体工商户打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职工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不能冲抵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而吴桂芳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是两个不同的关系,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漕红塑磨厂要求在医疗费用中扣减保险金705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就不会采纳漕红塑磨厂的观点。

  三、企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原劳动部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企业如果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率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另外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吴桂芳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44.38元,低于镇江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本案仲裁、判决中根据有关地方法规,确定应按照镇江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1048元/月,具体数额为1048元/月乘以14个月计1万4672元。吴桂芳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00元的数额,低于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这里提醒打工者,要关注其所在的企业工资标准是否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http://www.cnrencai.com/

【《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个体雇工权利】相关文章:

个体雇工合同02-28

工伤保险条例问答08-31

个体雇工合同(11篇)04-20

个体雇工合同11篇03-11

个体雇工合同9篇03-27

2016无锡工伤保险条例「全文」08-06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09-14

工伤保险条例细则(通用10篇)05-13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09-25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全文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