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川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2017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不妨来看看。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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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支付主体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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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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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费 |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条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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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条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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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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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经延长也不超过12个月 |
所在单位支付 |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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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
评残前所在单位支付、评残后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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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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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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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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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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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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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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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本人工资×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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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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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本人工资×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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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本人工资×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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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本人工资×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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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本人工资×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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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90% |
一级至四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与六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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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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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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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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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本人工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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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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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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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
用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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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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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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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3616元×20年=672320元(全国统一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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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为你补充一下,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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