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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工伤纠纷知识

时间:2022-10-17 00:13:0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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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工伤纠纷知识

  常见的工伤纠纷知识

常见的工伤纠纷知识

  1、未签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法律通过“默示”形式承认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只要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工作中负伤的,因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是强制性的,不因约定而发生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法所不容的。 当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慎重起见,应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逐一审查,一旦发现有生死条款或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越早解决问题,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因工伤残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应当,但不同于直接经济损失。因工伤残在给劳动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同时,也会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在发生伤残事故后个人在本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支出的增加和收入的减少,对劳动者其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给予全部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经济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其他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时有时无的额外收入。社会保险主要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因而这部份经济损失不应与前者同等对待。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在待遇上有区别吗?

  有。劳动者因工伤残是劳动者个人在工作中付出的代价,应规定较高的待遇。这不仅在生活上给予照顾,而且在精神上也是一种奖励和安慰,具有“物质奖励”的意义。非因工伤残,付出的代价,不是为社会劳动所付出的代价,保险待遇相对较低。它同疾病社会保险待遇一样,属于“物质帮助”的范畴。

  5、劳动者是否应为工伤事故中本人的过错(非故意)承担责任?

  不承担。因为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的危险,指在生产工作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工伤保险的方式是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6、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劳动者的权利?

  不影响。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的这一特点,使其与以自愿为基本特征的商业保险区别开来。

  7、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应当包括康复费用?

  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中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采取包括度假、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职业康复旨在帮助工伤残疾人员尽可能恢复劳动力和提高生活能力。为此,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劳动者康复,培训残疾人员。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用人单位都有责任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8、我被评为工伤七级,单位已经发给我伤残补偿金,请问我能否再向单位提出精神补偿金的请求?

  伤残赔偿金本身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一般不会重复支持。

  9、工伤如何赔偿?

  答: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0、因工死亡怎么索赔,是否一定要经过劳动仲裁?

  答:此类案件,如果存在争议,就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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