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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四项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7 12:42:4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无锡四项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年无锡的工伤保险有新政策了,快随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围观吧。

  岁末年初,无锡出台了四项关于工伤保险的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充分体现了风险共济的社会保障精神。

  出台首部工伤保险政府规章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确保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促进工伤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我市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并从2015年12月15日起贯彻实施。该办法是我市首部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工伤保险政府规章,共有26条,分别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认定操作实务、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公务员也需参加工伤保险

  我市明确了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今年1月1日起缴纳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有保障

  我市于2015年10月26日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模式,确保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经费来源,设立了参保前置的`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了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费率明显降低

  根据“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我市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大幅下调,市区平均费率从1.31%降至1.02%。这是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相关链接】

  无锡市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一、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17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令)

  4、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

  二、办理条件: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三、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上述时间内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申报的,请在上述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申请时限,但最多延长时效为30天。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受伤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接收材料;2、受理;3、工伤认定决定;4、工伤待遇审批。

  四、申办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注明伤害的诊断时间)和初次诊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证人证言及与受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现居住地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除上述材料外,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单位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考勤卡、工资单复印件,单位作息时间规定;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须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由用人单位(组织)出具有关证明的,须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个人(亲属)提交的材料,须由个人(亲属)签名。

  工伤待遇审批需携带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鉴定结论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及处方以及有效票据;

  6、交通事故需提交责任认定书和民事赔偿清单;

  7、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工伤认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工伤待遇审批:每月5日至24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八、办理地址:南苑新村16号、北禅寺巷15号

  九、工作时间: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85053015、8276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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