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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调整工伤抚恤金标准

时间:2021-01-03 19:45:36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5山东聊城调整工伤抚恤金标准

  8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保处获悉,近期,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调整了范围和标准。

  《通知》要求,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会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以及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指出,伤残津贴调整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 2014年聊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具体办理程序包括,用人单位应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增加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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