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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20万

时间:2021-06-18 10:36:3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20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昨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扩大了工伤适用对象、申请工伤认定主体范围,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了调整,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适用对象扩大:

  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新办法”明确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

  据人社部门的相关专家解释,按照现行办法,申请工伤的'一般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办法”将工伤适用的对象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申请主体范围扩大:

  “近亲属”也可成主体

  “新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中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扩大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

  补助标准提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40%

  “新办法”明确,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强制要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其中,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热点问答

  问题1:职工在单位连续多次发生工伤咋办?

  答:按照最高伤残级别计发相关补助金。

  “新办法”明确,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问题2:劳务派遣性质员工工伤可有保障?

  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不是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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