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时间:2021-02-15 10:16:52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我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全款购买超出置换面积住房的;

  (四)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七)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一)在我市务工的外地(非我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提交要件及证明材料

  (一)基本要件

  职工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须提交: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专用卡。持有住房公积金专用卡的,应同时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三家银行之一的银行卡。

  (二)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职工在我市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合法的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2、职工在我市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收款收据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集资建房单位持建房审批文件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一次性备案后,职工凭与单位签定的购房协议、合法收款收据及复印件办理。

  3、职工在我市全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部门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据及复印件。

  4、职工在我市全款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买卖契约、收款发票或合法收据及复印件。

  5、职工在我市农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手续或镇(乡)规

  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建房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农村户籍户口本及复印件。

  6、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第二次及以后以同一套住房手续提取时,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次提取时需提供借款合同。

  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使用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每次提取需提供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公积金借款合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7、在我市房屋拆迁安置中职工购买超出置换面积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附结算清单)、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监制章的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8、职工退休、退职的,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退休证、退职证(或退休、退职审批表)及复印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要件的,提供相应证明。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取,监护人还应提交监护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其它家庭成员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声明、本人承担处理矛盾纠纷全责的声明,可免于公证,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11、职工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士兵证(军官证)与所在部队的服役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入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及所在院校的学习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2、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

  13、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职工原工作单位提供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4、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后,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失业证及复印件。

  15、在我市务工的外地(非我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外地缴交凭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以下规定额度:

  (一)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总额。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为出具合法收款收据日期之前本人账户余额,且提取金额不超出集资建房的费用总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可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房屋所有权证》为换证的,以初始发证日期为准),且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总额。

  (三)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批准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过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

  (四)拆迁安置购买超出置换部分面积的,可提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或最终确定所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补充协议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过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支出的费用。

  (五)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为:

  还清贷款本息前提取的,可提取当次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额度不超过当次提取日至上次提取日期间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相关文章: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02-22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03-02

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12-11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02-25

赣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如何提取02-18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04-04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小结02-24

如何提取离职住房公积金02-24

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