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银川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时间:2021-02-09 11:24:17 公积金 我要投稿

银川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导语: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那银川市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银川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银川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才能提取的。在满足条件中会后携带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银川市公积金提取材料】相关文章:

成都提取公积金材料02-14

北京提取公积金材料02-13

济南提取公积金材料02-12

昆明提取公积金材料02-12

西安提取公积金材料02-04

已婚提取公积金材料01-02

单位提取公积金材料01-02

提取公积金的材料01-01

提取公积金证明材料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