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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21-01-07 17:21:48 公积金 我要投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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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解读

  7月25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本次住房公积金新规到底有什么改变呢?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解读一下。

  一、租房提取额度

  旧规定: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

  新规定:通过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的,允许每月提取一次

  二、可提取时间段

  旧规定: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

  新规定: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三、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

  旧规定: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新规定: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四、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缴存年限的改变:

  旧规定: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

  新规定:取消“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的规定,无需累计缴存期限

  五、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了明确的规定: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异地购买住房

  异地购买住房的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七、对于死亡提取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八、违规处理

  新规定做出了违规处理的新规定: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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