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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

时间:2020-12-28 17:17:55 公积金 我要投稿

东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

  根据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更好地帮助有需求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有效减低贷款风险,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东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

  一、职工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有最高限额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二)购买首套住房的,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三)购买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房屋总价。

  三、职工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四、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购买“多拼房”的,不予贷款。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再次购买该套住房的毗邻房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二)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三)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八、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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