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对外业务于12月份暂停一周

时间:2021-01-23 19:13:26 公积金

南昌住房公积金对外业务于12月份暂停一周

  南昌住房公积金对外业务于12月份暂停一周  因系统升级

南昌住房公积金对外业务于12月份暂停一周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冯训太报道:11月20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于2016年12月1日至8日进行升级,在此期间该中心将暂停办理本市(含三县两区)住房公积金对外业务(含单位版网上业务、12329服务热线账户信息查询),2016年12月9日上午9时恢复正常对外业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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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上调至30%

  10月25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对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据悉,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由20%调整至30%。目前,相关政策调整已开始实施。

  另外,此次调整规定,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同时继续停止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次调整还取消了原来将2010年3月23日作为时间节点认定房屋套数的规定,即2010年3月23日前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也作为房屋套数的认定依据。

  “本次政策调整,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本次调整旨在促进南昌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系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南昌市实际进行。

  据了解,去年起,随着公积金存贷比逐渐提高,南昌公积金贷款已实行放款轮候制度。为缓解资金压力,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年曾尝试采用批量贴息贷款方式,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今年5月,该中心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其中包括暂停受理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直至个贷率降至85%。7月,南昌开始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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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的行为。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主体,

  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4、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本人办理,因故确实不能本人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同户直系亲属或原缴存单位职工代办。受委托人代办提取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1、职工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全部贷款本息结清前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上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四)因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定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