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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时间:2021-01-28 18:38:56 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6年常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6年常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6年常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

  根据武陵区统计局提供的武陵区(含市直)2015年度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我市市直(含武陵区)2015年度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819元。据相关文件规定,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4457元,按最高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12%的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1735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超过3470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200元。

  记者查询了2015年的标准,发现2016年度缴存基数的上限提高了428元。即日起,各区县(市)缴存单位均按照新的缴存基数标准进行汇缴,今年1至12月未按上述缴存基数缴纳的,可按此标准进行补缴。

  拓展阅读: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开户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军队转业安置人员缴存1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籍必须在本市(含各区县市)一年以上,在本市(含各区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购买期房、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均不超过2年。

  (二)缴存者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者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

  (三)缴存者家庭曾有2次住房贷款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有良好的信誉,具有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及配偶月偿还贷款能力的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及配偶月偿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其一方月工资总额;借款人属单身的,月偿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工资总额的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与债务),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合并计算。

  (五)借款人同意选择本中心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及配偶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最近24个月内透支逾期不超过12次。

  1、关于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逾期情况的界定:贷记卡在信用报告中显示“1”的字样就开始计算逾期次数;准贷记卡在信用报告中显示“2”或“2”以上的字样开始计算逾期次数,显示“1”不计算逾期次数。

  2、关于借款人及配偶因各种银行卡欠年费而产生的逾期超过规定次数的问题: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逾期金额必须为零(非年费产生的逾期不在此例),并由银行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可不计算逾期次数。

  (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贷款当前逾期次数不超过3期,累计不超过12期或最高逾期不超过6期。

  1、在信用报告中贷款逾期情况的界定:信用报告中全部显示多个“1”的字样,不计算逾期次数,只要有1次显示为“2”或者“2”以上字样的连同“1”开始计算逾期次数;

  2、关于助学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次数的问题: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前已结清助学贷款,可不计算逾期次数;

  3、关于如何解决借款人在2005年(含)前因替乡镇垫交税费而产生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次数的问题: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必须结清原贷款,并由原乡镇财政所、贷款银行出具由中心统一制定的证明文本,可不计算逾期次数。

  注: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不予受理。

  二、贷款程序及贷款流程图

  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四)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标准;

  (五)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六)抵押或其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

  (七)借款人及配偶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管理部优先满足首套住房贷款、90㎡以下住房贷款。

  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后,管理部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有关担保手续(属公积金联合担保的,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

  管理部按贷款合同向中心规划财务科提交资金划拨申请,中心财务科将资金划入银行委托基金户;管理部将资金打入借款人开设的存款账户或所购住房的开发商账户。

  借款人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三)财政拨款单位借款人需提供财政统发工资表及单位绩效工资表(工资超过5000(含)元的需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表(或加盖银行章的最近6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企业单位借款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公章的近三个月的月工资表。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供本人及配偶最近6个月的个人收入银行流水单(须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金融机构盖章)。个人收入按照缴存基数和个人收入银行流水单进行综合核定,核定的方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申贷前最近6个月的收入流水单计算出月平均收入,若6个月中出现收入异常情况,须管理部核定或不予以认可,剔除后计算。同时还需提供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注: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也就是社会保障部门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用凭证)。异地贷款户需提供最近一年的个人收入银行流水、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材料(严格按常房金[2015]3号文件办理)。

  (四)婚姻证明复印件(借款人未婚或离异后未再婚的,填写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

  (五)购买期房贷款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期付款凭证;购买现房贷款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自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该栋房屋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费用支付凭证;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记录;

  (七)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审批通过后1年内办理贷款抵押、放款手续,否则视同借款人自动放弃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偿还

  (一)贷款额度

  1、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价值(新房按售房价)的80%贷款,如果合同中(或房产证上)标明了夫妻所占份额的,按房屋价值的80%贷款;如果合同中(房产证上)标明了父母、子女所占份额的,子女未成年的,按房屋价值的80%贷款;子女成年的,按借款人所占份额的80%贷款;大修自住住房的,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大修费用的60%;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注: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以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上住房贷款次数为准,也就是认贷不认房)。

  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程序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商业银行贷款结清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积金委托贷款的单户最高额度。

  4、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

  5、购买二手房贷款的房价认定标准为:契税价格、评估价格、购房价格三者取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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