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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1-01-11 16:41:24 公积金 我要投稿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

  1.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我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在日本、德国,首次购房人平均年龄为 42 岁,法国为 37 岁,美国也在 30 岁以上,英国在 2008 -2009 年间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民太过关注购房,而租房则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鉴于此,国家应在正确引导国民的住房消费理念方面有所作为,即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 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3.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2016年申请深圳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⑴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房轮候申请,可根据轮候规则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①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②申请人的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⑶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配租的家庭人口数以及配租建筑面积

  ⑴配租的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⑵配租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作为依据。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①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②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③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④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⑶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方法

  ⑴申请人登陆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szzulin.cn);

  ⑵点击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报系统;

  ⑶注册、登录并仔细阅读《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须知》;

  ⑷凭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注册、登录并仔细阅读《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须知》;

  ⑸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可以在网上自行更正相关信息,修改申请信息后须重新提交打印后的《申请表》;

  ⑹提交《申请表》后,可自行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排序方法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除、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⑴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和退保,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首次缴纳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①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②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③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④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按照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的先后排序;

  ⑤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仍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⑵首次轮候申请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其轮候的申请人,其轮候依受理备案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进入公租房轮候册后的认租方法

  ⑴拟定及公告配租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集中配租条件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拟定配租方案,并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交付时间、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

  ②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

  ③认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④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⑤选房组织方式;

  ⑥其他必要的内容。

  ⑵认租。

  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提出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⑶确定入围名单。

  ①配租单位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

  ②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⑷核查入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①配租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并以其提供的信息数据为准,对入围名单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②核查合格的,在市、区主管部门及配租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③公示无异议的,进入选房名单。

  公租房轮候的申请人认租后如何选房?

  配租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选房名单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⑴依次自主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⑵依次抽签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⑶计算机自动编配。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一次性为每个申请人自动编配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⑷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并已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载入公租房轮候册后,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册轮候人认租时,其住房、婚姻、计划生育、户籍等情况与轮候册不一致的,应当在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之前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载入公租房轮候册后,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册轮候人认租时,其住房、婚姻、计划生育、户籍等情况与轮候册不一致的,应当在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之前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轮候配租作废的有哪些情形?

  ⑴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并且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⑵因户籍迁出本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⑷每一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因结婚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行选择保留一套,其它的公租房应当申请作废。

  ⑸其他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公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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